2010年11月9日,小王的父母、外祖父母向银行贷款158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大房子,产权人共5人,包括当时尚未成年的小王。
在和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,当时尚未成年的小王是产权人,也是抵押人之一。2013年,小王的父母和外祖父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,被起诉到法院,银行要求所有产权人归还本金1445万余元。
2013年10月,在法院的主持下,银行与小王一家五口人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约定若不能按照调解协议还款,就要将房屋拍卖,拍卖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债务的,五名债务人对剩余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小王的签字由母亲代签,就这样,当时年仅12岁的小王背负了沉重的债务。
2013年12月底,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,房子拍卖所得1400多万归还本金后,还需再归还本金134万元和利息260万元,后银行将剩余债权转让,几经易手,债权到了一个叫许东(化名)的人手上。
2020年11月20日,许东作为债权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,小王是被执行人之一。
当年少不更事的小王如今已成年,并考上了大学,当他准备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学费时,却在无意中发现银行卡被冻结。
经过进一步查询,他才得知自己成为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债务人,且已被法院限制消费。
无法支付学费继续学业
2021年3月,小王向法院申请再审,因超过申请再审期限,同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无奈之下,他走进了静安区检察院请求民事检察监督,希望通过启动再审程序,改变自己被执行人的身份。
可是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调解结案的案件,只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才能启动再审程序。
从内容上看,签订调解协议时小王只有12岁,其母亲作为监护人代为签署调解协议,协议本身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协议内容确实很难。
从程序上看,如果认为小王母亲代为签字的行为违背了小王的意志,损害了其合法权益,小王应该向其母亲主张侵权,而不是向债权人主张。
基于以上两点,本案貌似并不符合检察监督的情形,但年轻的小王,却要因父母当年代为签署调解协议承担不利的后果,尤其是无法支付学费继续学业,甚至他的征信会成为他人生的污点。
既然申请再审、主张调解协议无效的常规方法行不通,那么是否有可能在本案的执行中尝试促成双方和解,从而曲线达到撤销小王债务人的身份?徐彬彬检察官决定试一试。
案子成功执结完毕
为了找准促成和解的突破口,徐彬彬联系了该案执行阶段的承办法官,了解到小王的父母、外祖父母在涉案房产被拍卖后既没有再履行剩余的债务,也从未在法院露过面。目前,尚有近400万元的债务未执行到位。
执行法官虽然也颇为同情,但表示,该案从2014年开始执行到现在,法院通知过小王的父母、外祖父母来法院解决问题,但他们始终都未露面,足以表明小王的父母、外祖父母没有积极履行债务的态度。如果要促成双方和解,将小王从债务人序列中剔除,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,而现在小王的长辈们的态度显然无法获取债权人的谅解和信任。
2021年11月初,通过小王的法律援助律师,徐彬彬联系到了小王在外地的父母。谈到来上海解决后续执行事宜,小王的父亲大叹苦经,称目前家中一贫如洗,其母亲还生病住院,需要人照料,家中实在离不开人;上海与他们的所在地相距甚远,其被法院限制消费后,连动车也无法乘坐。
面对这样的说辞,检察官告诉小王的父亲,自古以来欠债还钱理所应当,如今避而不见遭殃的是小王。欠债不还,不仅会让小王今后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受到影响,而且也影响小王的诚信。小王父亲听完沉默了许久,最后他说要考虑一下,过几天答复。
两天后,检察官接到了律师的电话,说小王父亲同意亲自来上海解决执行问题。看到小王父亲走出了第一步,检察官马不停蹄地联系了执行法官,沟通了相关情况,请法官安排债权人和小王父亲见个面。
2021年底,在承办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,历经数个回合,小王父亲和债权人许东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,由小王父亲一次性支付200万元,钱款由小王父亲的朋友代付,且3日内支付120万元,三个月内支付剩余的80万元。第一笔120万元第二天就到账了,许东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小王的限制消费令。问题解决后,小王也马上向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撤销监督申请,并作出服判息诉的保证。
2022年2月底,第二笔80万元也支付完毕,案子终于执行完毕结案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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